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管辖的弊病与重构
2012-01-28职务犯罪案件研究课题组
政治与法律 2012年10期
“职务犯罪案件研究”课题组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2011年全国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2567件44506人,人数同比增加1%;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355件10585人,人数同比增加3.5%。1上海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亦有此种态势。2011年上海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97件369人,人数同比略有下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2件36人,人数同比增加24.1%。在此背景下,应注意推进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完善。
一、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实践弊病
我国刑诉法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以审判管辖为基础制定的,与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和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不相契合,以致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出现了以下问题。
第一,机动侦查管辖权虚置。我国1979年、1996年、2012年刑诉法都授予检察机关以机动侦查管辖权,这充分体现了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本质,也体现了检察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纵观历次刑诉法规定,1996年刑诉法和2012年刑诉法较之于1979年刑诉法对机动侦查管辖权的规定,限制明显严格,如规定侦查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侦查范围为“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侦查程序为非“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得启动,以致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2且其对“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中“重大”的含义或情形未作明确界定,致使检察机关行使该侦查权的管辖范围过于狭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事犯罪无权侦查,对部分罪行较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事犯罪也无权侦查,削弱了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有损职务犯罪监督的完整性,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反腐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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