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扩张走向变异:非法经营罪如何摆脱“口袋罪”的宿命
2012-01-28高翼飞
政治与法律 2012年3期
关键词:法律
高翼飞
非法经营罪是一个难以捉摸的罪名,尽管我国刑法以及一部单行刑法、两个刑法修正案和若干司法解释对其作出了界定,可是规定虽多,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却没有渐渐清晰,反而日益模糊。自1998年以来,先后有十几个司法解释将新类型的行为扩充到该罪中,范围涉及外汇、证券、期货、保险、出版、电信、传销、医药、饲料等多个领域。不仅如此,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的判例更是在司法解释之外“丰富”了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类型。如上海的“高利贷非法经营案”;吉林的“带头大哥777案”;新疆的“黑开发商案”;北京的“倒卖奥运门票案”、“买卖人体器官案”、“买卖人骨案”、“擅自制作网络游戏外挂并出售牟利案”、“超越经营范围销售神龙数码卡案”等等。由于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存在着空白罪状与弹性条款相结合的先天缺陷,在越权司法解释和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共同作用下,非法经营罪从扩张走向变异,背离了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原旨,逐渐变成笼罩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口袋罪”1。不论是经营资格违法、内容违法,还是手段违法,只要该经营活动被认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如果没有更为合适的具体罪名,便以该罪名定罪处罚。我们不禁要反思,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到底有没有限度?如何限制其不被滥用?
一、刑法第225条的立法缺陷和越权司法解释
导致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罪的直接原因是该罪采取了空白罪状和弹性条款相结合的高度抽象的罪状规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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