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执法的法源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2012-01-28徐加喜
政治与法律 2012年3期
徐加喜
一、行政执法的法源存在冲突
尽管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存在行政执法水平不高的问题。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多种因素,而行政执法依据即法源间的冲突是影响行政执法水平的根本原因。
(一)受访者对行政执法的评价最低
2011年6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法治市情调研组”在全市范围进行了一次“上海法治建设满意度”问卷抽样调查。在列出的30个问题中,受访者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最低。针对“上海市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该职能明确、恪尽职守,既不推诿卸责与互相扯皮,又不重复执法与打架执法方面”的满意度问题,受访的市民群体、法律专业人士群体和律师群体对此的正面评价分别为48.54%、38.1%、37.65%,负面评价则分别达到了9.44%、22.00%、19.40%。1与其他问题相比较,该三大群体对行政执法实体问题的正面评价几乎都是最低的、负面评价几乎都是最高的,这说明上海市、甚至全国在行政执法方面都存在比较多的问题,比如行政执法主体不适格、执法依据不充分、行政不作为、行政处罚不当和多头执法等。
法律专业人士是指除律师以外的其他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包括立法机关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法学研究人员和法学会的专家等,他们对行政执法的负面评价高达22.00%,值得我们思考。作为“体制内”的人,立法机关从事法律事务和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官对行政执法水平满意度值得重视,颇具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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