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生产力及其内涵、结构和表现形式
2012-01-28曾小华
治理研究 2012年6期
曾小华
一、文化生产力定义的概述和分析
(一)文化生产力定义的概述
文化生产力的概念是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确定的。在此前后,国内有许多学者提出并论及文化生产力的定义,综合起来主要有四种情况:其一,在论述文化生产力的源流时,大多数学者引用了马克思的观点,认为马克思在其文艺理论和生产力理论中提出了物质生产力、精神生产力及大生产力的概念;这为文化生产力提供了理论依据。例如,金元浦自2000年发表在《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上的《文化生产力与文化经济》一文开始,就曾经多次提到“经典马克思主义曾对精神-文化生产力问题作过精辟论述”的类似观点,指出发端于政治经济学的马克思文艺经济理论的一个重大发现,就是大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的理论。在金元浦的一系列论文中,经常将精神生产力和文化生产力交替使用,似乎精神生产力就是文化生产力。在持上述观点的学者中,金元浦的论述是比较充分的。其二,在讨论文化生产力定义时,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是立足于自己特定的学科。其中有两类情况最明显,一是从文化研究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是从生产力研究的角度进行梳理。这两种类型既有共同之处,也有区别。共同之处是,他们都强调在文化生产力中文化与生产力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区别在于,文化研究者较多地偏重文化,突出文化在文化生产力研究中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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