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积极虚无主义”的个体自由哲学——从主谓关系视角看施蒂纳的“Egoism”
2012-01-28张守奎
治理研究 2012年6期
张守奎
引 言
费尔巴哈不满意黑格尔以“绝对精神”做主词-主体①“主词”和“主体”对应于英文中的同一个词“subject”。而“subject”一词来源自希腊文υποκειμενον,英文又写为“substratum”,其字典意义是“躺在……之下”,表示“基础”之义,亦有“基体”、“托子”、“主词”的意思,因此中文中又译为“底基”、“基质”或“主体”、“主词”。substratum这个词在亚里士多德的不同文本如《物理学》、《形而上学》《范畴篇》等中均有使用,其意也略有差别,但总体上看它有本体论和逻辑学双重层面的含义。就本体论层面而言,它是指“基底”、“终极支撑”,可以翻译为“主体”;而就逻辑学层面而言,它是指能被其他东西来谓述而它自身却不谓述任何别的东西者,一般在命题中是相对于谓词而言的,可以翻译为“主词”。亚里士多德很多时候是把这两个层面统一起来用的,如《范畴篇》和《形而上学》。近代以后,“主词”和“主体”出现逐渐分离趋势,但包括莱布尼茨和黑格尔在内的哲学家仍然把二者关联在一起,谈“主词”同时意味着谈论主词指称对象“主体”。正是基于这种主词和主体未完全分化的状况,我在使用中往往把它们连用,并以连字符把它们连接起来,即“主词-主体”。当然,根据语境及“subject”偏重于指逻辑还是本体论意义的不同,我有时候也使用“主体-主词”。主词分为两种。一种仅作主词不作谓词,另一种则既可作主词又可作谓词。所谓“绝对主词”或“绝对主词-主体”,指的是前一种,即只可作主词不可作谓词的“个别词”①。这种只可作主词不可作谓词的个别词,只能是一阶句子①中的主词,是无法再被下降和还原的,因此,我有时也称其为“终极主词”或“终极主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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