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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该如何影响量刑*

2012-01-28王瑞君

政治与法律 2012年6期

王瑞君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一、赔偿影响量刑的相关规定及制度设计分析

我国刑法第36条将赔偿损失与刑罚作为并列的责任后果加以规定,第37条将“赔偿损失”作为非刑罚处理措施加以规定,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但现行刑法对赔偿可否作为量刑情节没有明确规定。近年来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赔偿的地位迅速提升,成为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司法实践的做法一方面考虑现实需要,另一方面有来源于自1999年到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或准司法解释作为依据。1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涉及赔偿影响量刑的内容有三处:一是“关于破坏农业生产坑农害农案件”中提出,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要注意尽最大可能挽回农民群众的损失。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考虑适当从轻处罚。二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中提出,要适当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以避免数额过大而难以执行的判决引起的负面效应,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三是“关于盗窃案件”对盗窃犯罪的初犯、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应当注意体现政策,酌情从轻处罚。我们可以把该纪要的上述内容简单公式化为以下三种情况:①赔偿——可以——从轻处罚;②赔偿——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③赔偿——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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