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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库单个字体不宜受著作权法保护

2012-01-28何炼红晏亮敏

政治与法律 2012年6期
关键词:计算机

何炼红 晏亮敏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计算机字库单个字体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都有很大的争议。在2011年7月5日北大方正公司诉宝洁公司侵犯“飘柔”两字著作权案的判决中,二审法院最终也没有肯定“飘柔”两字具有著作权1;2011年8月9日南京中院却作出判决确认“城市宝贝”和“笑巴喜”其中六字具有著作权,确认了单字受著作权法保护2。理清计算机字库单个字体的著作权问题,对于促进计算机字库产业、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及保持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一、计算机字库单个字体的“独创性”判断

(一)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

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也称“原创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法中以“originality”一词来表述。它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它伴随着著作权理论的产生而创立,构成了著作权制度的基础,是作品获得保护的根本理由。3独创性是作品获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条件。4

不过,目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独创性的判断尚存在较大的争议。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的国家对于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有着不同的见解。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较低,作品的独创性就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完成的,而不是对其他任何作品的抄袭或者复制,对于创造性并没有过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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