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金融消费者保护标准和程序的基本法律问题*
2012-01-28顾肖荣
政治与法律 2012年6期
顾肖荣 陈 玲
2012年上海市人大和全国人大均将建议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的议案列入了当年的正式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此议题列入2012年的十二项重点工作之一。可见,这项工作已经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标准和程序的主题,不仅与立法有关,而且与司法执法等都有关,大致有以下一些基本问题值得探讨。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
金融消费者是一个外来词,首次出现在英国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我国此前并没有在金融领域使用“消费者”一词。“金融消费者”一词的广泛使用,是在美国次贷危机后。1但在不同场合下,它仅仅是作为一种统称或泛指,还不构成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中并未出现“金融消费者”一词,2而是使用“存款人、客户”、“投资者”、“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等概念。
学界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提法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存在“金融消费者”概念,理由是金融产品绝大部分不存在消费的内涵,其他存在消费内涵的产品或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能覆盖。3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提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保护金融相对方的权利、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随着现代金融的发展,金融消费与金融投资变得并非截然对立,难以进行简单的区分,有时两者甚至处于一种重叠状态,“个人为生活的需要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这一传统的对消费的界定,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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