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与清偿论*
2012-01-28翟冠慧
政治与法律 2012年6期
张 驰 翟冠慧
男女因结婚成为夫妻,这种由婚姻而生的身份关系存在,虽不影响夫妻彼此独立的主体地位,但会导致双方财产性质的变化,可能使原本属各自所有的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此,一方面因夫妻可单独以自己一方或双方名义对外进行交往,形成夫妻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另一方面又因夫妻之间的责任财产有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之分,而使其权利义务趋于更为复杂。其中,夫妻债务的划分及其清偿,尤其是以一人名义所生债务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当夫妻共同财产与自有财产并存时能否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或者以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等诸多问题,因牵涉到交易安全与夫妻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历来是各国立法与实务关注的重点,我国也不例外。但遗憾的是,我国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界定过于抽象,有关清偿的表达不够清晰,而相关学理分析又欠缺法理的系统化,致使司法实践中对相同规定或司法解释产生不同的理解,对介入夫妻身份关系的财产纠纷呈现处理不统一的局面。为此,本文欲借鉴他域立法的相关经验,比较分析学理和实践中不同观点之利弊,以求对夫妻共同债务正确定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相关清偿机制的设想。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分及其认定
夫妻为日常生活或进行其他民事活动的需要对外形成债之关系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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