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的行政违法性及其规制
2012-01-28姚天宇
政治与法律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律
姚天宇 王 勇
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备受关注,尤其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在执法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中国出现了所谓的“钓鱼执法”现象,并呈现扩展泛滥的趋势。从具体表现形式上来看,“钓鱼执法”可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的意图,只是没有显露出来,执法人员诱使其转化为具体行为,可称为“显露式钓鱼执法”;第二种是当事人本来没有违法、犯罪意图,而执法人员故意引起当事人的违法、犯罪意图,使其转化为具体行为,可称为“勾引式钓鱼执法”;第三种是当事人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意图,而执法人员故意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其形成违法、犯罪事实,可称为“陷害式钓鱼执法”。这种执法方式破坏了行政权力的公信力,动摇了人民的法治观念和信心,冲击了社会道德,加重了社会的信任危机。尤其是在媒体曝光上海钓鱼执法事件1之后,行政执法领域的违法现象引发了人们的深刻反思。本文对“钓鱼执法”的社会危害性及行政违法性进行综合分析,对其产生原因进行探讨,并对“钓鱼执法”的规制与防范提出若干建议。
一、“钓鱼执法”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一)“钓鱼执法”产生的原因
“钓鱼执法”的产生主要根源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权力滥用是根本性因素。行政权是最具主动性和扩张性的权力,受监督和制约的难度较大。在行政管理日益复杂的当今社会,立法机关无法给所有必要的行政行为制定法律依据,而社会稳定又须臾不能离开政府的管控,因而行政机关获得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其中包括执法的方式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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