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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与经济刑法双重体系建构*

2012-01-28姜涛

政治与法律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律经济

姜 涛

一、面临的问题

社会管理创新是法治的具体化,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从早发型国家刑法学研究的成果看,刑法变革不管有多么崇高的目标和多么完美的设想,如果不能深入到刑事法治层面正确处理国家与社会、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那么这种意义上的刑法变革就会带来适用中的诸多乱象,并导致刑法认同危机。从当前我国刑事法治的总体状况看,经济刑法变革越来越频繁,但总体上不仅经济犯罪控制效益不佳,人权保障程度不高,而且经济犯罪愈来愈多,“案多人少”的矛盾极为突出,这使传统的经济刑法观念与规范建构面临严峻挑战,更暴露出支撑现行经济刑法变革的刑法理论的不足与缺陷。因此,我们应尽可能真实地再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蕴意及其对经济刑法重构提出的新要求,尽可能地以翔实准确的资料去探寻我国经济刑法变革中的问题及其成因,由此建构出符合理性的经济刑法体系,以求在探寻经济刑法的理性建构及其制度绩效方面能有所突破。

针对社会管理创新提出的新要求,我们亟须理性思考:当代应该确立一种什么样的经济刑法观?刑法与其他法律的边界尤其是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势力范围”应该如何划分?这种划分的标准是什么?经济刑法的犯罪圈与刑罚结构应该作何调整?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

二、对我国现行经济刑法体系的理性反思

一般来说,经济刑法可以划分为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前者是经济刑法以基本原则等所体现出来的规范目的体系,而后者则是以一定的规范语言对行为类型及其处罚要求予以表达所建构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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