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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政府法案修正案相关问题研究

2012-01-28夏正林

政治与法律 2012年6期

夏正林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实践来说,针对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交的法案提出修正案的问题数度引起宪制性争议,且一直悬而未决。

由于基本法的正文对修正案的问题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只是在其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下称附件二)中规定了对政府法案修正案的特别表决程序。实践中,政府法案修正案的运作主要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第57条进行的。据笔者统计,香港回归后的1997年度至2010年度,立法会主席运用该条对涉及政府法案修正案做出的裁决就多达46宗。1立法会对政府法案修正案的这种运作使立法会事实上获得了基本法所没有规定的权力,这已经对基本法所确立的关于立法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如此,这一做法还引发了对于《议事规则》第57条是否与基本法相抵触的争议,由此更进一步引发了香港法院对《议事规则》能否进行司法复核的宪制性争议。2笔者认为,由于香港法院的介入,该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有可能成为影响香港政制发展的一颗“定时炸弹”。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拟结合香港的立法会运作的实践以及国外的相关实践,立足于基本法,对该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和研究。

一、政府法案修正案及一般做法

(一)何为政府法案修正案

1.法案修正案

政府法案修正案是法案修正案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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