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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开庭审理中检察监督意见书的制作

2012-01-28文◎陈速*吴敏*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法律

文◎陈 速* 吴 敏*

减刑假释开庭审理中检察监督意见书的制作

文◎陈 速* 吴 敏*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中重要的变更措施。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最后阶段,也是实现刑法目的,惩罚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的最终阶段。刑罚执行正确与否,特别是刑罚执行中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环节是否体现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刑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刑罚价值的最终实现依靠刑罚的具体执行以及刑罚执行过程中强有力的监督。由于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罚变更环节程序设定较为简单、检察机关又为事后监督的形式,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问题逐渐暴露,例如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缺乏客观全面具体的评价标准,假释审理结果的不可逆转性、案件审理程序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健全,“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为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机制,提高减刑、假释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43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之后,各地法院相继开展减刑假释开庭审理试点工作。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关,亦积极探索以多种形式介入减刑假释开庭审理司法活动中。其中提出书面检察监督意见成为重要检察监督形式。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规定了六类减刑、假释案件需要开庭审理,其中还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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