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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实践思考

2012-01-28张丽珍李恒师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5期
关键词:基层

文◎张丽珍李恒师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实践思考

文◎张丽珍*李恒师**

对于乡镇检察室的改革,仍然是在摸索中进行,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少之又少。实践出真知,只有将现行客观存在的事物加以研究并总结其中的规律,才能更好的服务理论研究、服务上级领导的科学决策。笔者以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郊区院”)为研究对象,对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运行实践进行一些探索和研究,以期进一步完善此项改革成果。

一、派驻乡镇检察室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出现的问题

(一)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还没有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

从派驻乡镇检察室风风雨雨、坎坎坷坷的发展历程看,除了政策变化因素外,没有在国家法律层面上的依据,是其自身命运多舛的一个先天性原因。在现有的基层司法机构体系中,有关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的设置及其职能的法律依据比较明确,而关于检察室的规定不够明确且缺位现象突出。《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作为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相对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法律规范而言,其效力明显存在差别;乡镇检察室只能长期根据“内部工作规定”探索性地开展工作,机构设立及工作职能均缺乏法律依据,是乡镇检察室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和困难,也直接导致了部分基层检察院虽具备设置检察室的条件,却因法律依据不足而难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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