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研究
——以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为视角
2012-01-28周玉龙李儒华曹亚健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文◎周玉龙 李儒华 曹亚健
审前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研究
——以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为视角
文◎周玉龙*李儒华**曹亚健***
为了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对逮捕后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做出了规定,进一步限制了审前逮捕羁押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切实保护,也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逮捕活动执行的监督。但是,如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以及相关配套的程序和机制则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细化。本文将结合国外一些理论实践和我国检察工作实践对逮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进行浅要探讨。
一、审前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类型及程序构建
逮捕作为未决羁押的主要方式之一,其存在的主要的理由是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以及预防社会危险行为,而非积极的惩罚措施,更不能被认为是 “预期刑罚”,因此,对逮捕羁押的适用必须非常严格,且对逮捕这一未决羁押制度,各国都规定了较为全面的救济程序,在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了对羁押合法性进行持续审查的司法救济制度,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被羁押者认为原来的羁押条件就不具备;二是被羁押者在较长时间里一直处于被羁押状态,但认为羁押条件已经变得不复存在。
而我国的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类似于西方国家司法救济程序中的第二种情况,主要是对被逮捕羁押人员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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