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之意外后果的影响及应对机制
2012-01-27朱静辉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4期
朱静辉
(温州医学院 人文与管理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在大多数的土地征收过程中,我们所关注的重点在于上层政府的征地运作,由此也导致我们把众多的征地问题理解为政府的单向度逻辑,征地问题的纠结也统一理解为国家制度层面的缺陷,例如土地征收法律条文的悖论,即为公共利益征地与城市土地国有之间的相互矛盾,①还有的则把征地归结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缺陷,或者进一步理解为中国当代经济发展过程各个地方政府为追求GDP而产生的政治经济压力。②在当前国强民弱的体制下,过于关注上层或者正式制度性文本的缺陷并没有错,但是一味的强调上层缺陷容易让我们忽视地方性社区的非均衡逻辑,在现有的理解体系中,我们把遭遇征地的社区和农民理解为单一的整体,忽视了地方性社区的分化和地方性的知识。而对地方性社区结构的忽视,正如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刀切现象,自上而下的政策落实到地方的时候不可能照搬照抄,它会遇到各种地方实践情况的纠葛,从而会有意外与变通的结果产生。
在大多数的土地征收研究中,我们常常关注上层多于下层,关注正式的文本多于实践。所以很多土地征收中所发生地方性现实问题却被忽视,也正是因为研究者对原有被征地社区制度背景的忽视,征地社区所遭遇征地之后所发生的后果并不能在先前的决策中找到破解方案。……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