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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遭遇到八级以上风并因此导致事故发生的认定*

2012-01-27邓金刚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船舶

邓金刚

(厦门海事法院,福建厦门 361000)

一、案情

原告:南京强泉运输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强泉公司)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简称太平福建公司)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顺强1”轮,船籍港南京,干货船,船舶所有人吴泉,船舶经营人原告强泉公司,参考载货量3 850吨,货舱盖型式一般无密性要求,热带干舷从甲板线量起为1091毫米。2008年3月18日,被告太平福建公司根据原告强泉公司的投保向原告出具编号为6650831022008000001的“沿海、内河船舶定期险保险单”。该保险单记载,保险船舶为“顺强1”轮,保险险别为沿海、内河船舶定期一切险,适用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11月1日修订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保险期限自2008年3月19日起至2009年3月18日止,保险金额为98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4万元整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全损或推定全损免赔为保额的15%。

2008年8月11日1850时,“顺强1”轮在防城港装载3 926.4吨矿砂后,离泊出港开往南京港。2008年8月12日约0327时,“顺强1”轮在途经北部湾水域时沉没。沉船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广州市海邦潜水服务有限公司对沉船进行探摸,经探摸发现“顺强1”轮前部舱口两侧已破裂,且船体严重下淤,已无整体打捞的可能。

2008年12月12日,钦州海事局出具钦海事结字(2008)003号《“顺强1”轮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该结论书关于船舶适航状况表述为,“该船于2008年8月11日向防城港海事局申请出港签证,经签证人员检查并核对:船舶相关检验证书均在有效期内;离港前船舶装载符合相关规定;船员15名,船舶配员符合该船的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员均持有海事机构签发的有效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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