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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S”职务过失罪与非罪的法理分析*

2012-01-27赵微,隋毅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船舶监督

赵 微,隋 毅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2010年某日,某市VTS值班人员因没能及时察觉雷达监测屏幕上两艘外籍船舶正处于发生碰撞的紧迫危险状态,在该两艘外籍船舶发生碰撞之前没有发出预警信息而涉嫌构成渎职犯罪。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最后由于证据不足而不了了之。此案发生之后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VTS值班人员能否成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VTS的工作职能是监管还是服务,其职务过失能否构成犯罪等等都成为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不能回避的问题。

一、VTS的概念、种类和性能

(一)VTS的概念

所谓VTS(V essel T raffic Services),也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指船舶交通管理机构为提高通航效率、增进海上交通安全,通过雷达监测控制、指挥引导所辖区域港口、河流以及其他可控区域内的船舶按照一定规则和时间进出港口,并在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协助船舶采取应急反应的岸基雷达导航系统。基于这一概念,VTS具有对船舶实施监督、管理与指挥控制和信息咨询的功能。国际海事组织(IMO)1997年通过的A.857(20)号决议《VTS指南》给VTS下了一个定义,强调了服务功能,而没有明确其管理功能,即:“VTS是由主管机关实施的,用于提高船舶交通安全和效率及保护环境的服务,在VTS覆盖水域内,这种服务应能与交通相互作用并对交通形势变化做出反应。”为此,在行业内曾一度认为VTS并不具备行政管理的功能。直至1994年在宁波召开的全国VTS管理工作会议,才明确了VTS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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