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油污损害的损失分担*
2012-01-27郭红岩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2期
郭红岩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
郭红岩.论船舶油污损害的损失分担[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2,23(2):33-38
2012-06-11
郭红岩(1964-),女,辽宁辽中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E-mail:hongyanguo@yahoo.com.cn。
论船舶油污损害的损失分担*
郭红岩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
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是指由导致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石油进口商和船旗国等主体,按照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序位,对船舶跨界油污损害的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分担赔偿义务的法律机制。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国际社会逐步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的制度模式,确立了民事责任人的限额民事责任和石油进口方的限额赔偿义务,但没有涉及船旗国的国际赔偿责任。从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的概念入手,对现行分担船舶油污损害损失的主体及其局限性进行分析,论述建立有船旗国参与的船舶油污损害三级赔偿机制的基本框架及其意义。
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三级赔偿;船旗国的国际赔偿责任
一、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的概念和相关制度的确立
船舶油污损害可分为营运中正常的油类排放所导致的油污损害和由于事故导致运载的油类溢出所引发的油污损害。[1]不同的船舶油污损害涉及的主体不同,所适用的原则和规章制度也有所不同。笔者探讨的船舶油污损害是指运油船舶在海上航行过程中因碰撞、触礁、搁浅、风暴等自然或人为因素,逸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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