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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推定”模式建构初探
——以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辨识为研究对象*

2012-01-27俞建林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律

俞建林,邱 烨

(1.厦门海事法院,福建厦门 361000;2.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 361000)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简称货代企业)经常利用独立经营人的身份,在不同场合选择扮演货运代理人或无船承运人的角色,堪称“变色龙”。货代企业之所以选择“变色”,主要是因为这两种不同的角色定位直接决定着其所享权利与所担义务,适时“变色”有助于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实现最大经济利益。然货代企业之所以能够成功“变色”,主要是因为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货代企业身份认定问题缺乏明确且可操作的规范,由此导致的司法标准不统一与法官裁量主观化,使得货代企业“变色”成为可能。

一、问题提出:身份认定的司法现状与成因分析

(一)司法现状

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该规定体现了海事审判中认定货代企业身份的常用判断方法,即中国法院一般会对合同条款、提单、托运单、收费方式等各类因素进行综合衡量,最后在内心确信的基础上得出结论。

结论的得出有赖于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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