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清源 还原海上货运代理的传统职能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3条为基础构建中国的海上货运代理制度*
2012-01-27高伟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2期
高 伟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44)
高伟.正本清源 还原海上货运代理的传统职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3条为基础构建中国的海上货运代理制度[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2,23(2):17-26
2012-06-12
高伟(1966—),男,山东诸城人,法学博士,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E-mail:gaowei@sinotrans.com。
正本清源还原海上货运代理的传统职能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3条为基础构建中国的海上货运代理制度*
高 伟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44)
中国没有具体的货运代理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调整货运代理行为,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与争论。从中国海上货运代理行业的特点出发,以发达市场的做法为背景,分析了中国货运代理实行间接代理制度的根据与优势,探讨了货运代理的身份识别、代理权限、转委托、维护货主利益的义务等问题,提出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3条为基础构建中国的海上货运代理制度的观点。
代理;间接代理;货运代理 ;转委托
货运代理(简称货代)属于商事代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过民商法典调整商事代理行为,有的还有专门的货运代理法律制度。中国没有商事代理的法律制度,更没有货运代理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货代司法解释》),凸显货代法律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笔者拟从中国海上货代行业的特点出发,以发达市场的做*参见《汉堡规则》第1.1条和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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