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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群体性事件*
——从刘少奇对1956年群体性事件的应对谈起

2012-01-27王伟达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群众

王伟达

(中共辽阳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室 辽宁 辽阳 111000)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与以前相比有所增长,情况也变得更加复杂,如何正确应对群体性事件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回顾1956年一些地区曾出现的农民闹事、工人罢工、学生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刘少奇在深入基层调查的基础上,对群体性事件的各种表现、产生原因和处理方式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这些主张和见解对我们今天处理群体性事件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时代价值。

一、1956年群体性事件的简要回顾

1956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开始进行。这时候,国内敌我矛盾下降,人民内部矛盾上升,社会事件频发。

首先,出现了农民退社风潮。从1956年10月开始,广东、河南、安徽、浙江、江西、陕西、河北、辽宁等省先后出现农业合作社部分社员要求退社的情况。如浙江省的仙居县33个乡镇中有29个乡镇先后发生了闹退社分社事件,全县302个合作社中完全解体的有116个,退社农户占81%。[1]在宁波专区,已退社的农户占社员户数的5%,想退社的农户占20%左右。[2]据不完全统计,广东全省已退社的达到了7万余户,占社员户数的1%左右,并有102个社解体,个别地区形成群众性退社风潮。[3]河南省临汝、永城等12个县,闹社、退社的涉及278个社、700多个生产队。[4]1957年春,江苏全省各地农村农民闹事继续发生。特别是泰县,闹退社事件在几个乡的范围内成片发生,有2000多人到县里请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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