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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的“单证托运人”之规定
——兼与FOB卖方权益零保护观点之磋商*

2012-01-27张玉卿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规则

张玉卿

(北京张玉卿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22)

张玉卿.《鹿特丹规则》的“单证托运人”之规定——兼与FOB卖方权益零保护观点之磋商[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2,23(2):3-10

2012-05-03

张玉卿(1943-),男,北京人,国家商务部(外经贸部)原司长,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册仲裁员,WTO争端解决专家组成员,WTO/PGE成员,E-mail:yqzhanglaw@yahoo.com.cn。

《鹿特丹规则》的“单证托运人”之规定
——兼与FOB卖方权益零保护观点之磋商*

张玉卿

(北京张玉卿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22)

通过对几个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条款的理解,分析海上运输合同、买卖合同以及付款方式,进而指出在《鹿特丹规则》下FOB卖方的地位。与此同时,提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买卖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关系,如何处理提单签发问题,如何减少风险,维护自己的权益。

《鹿特丹规则》;单证托运人;FOB卖方

联合国贸法会(简称贸法会)自20世纪末便试图将过去分散的、过时的公约整合为一部统一的国际运输公约。这种努力的结果就是已被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鹿特丹规则》。然而,《鹿特丹规则》的通过,似乎并未在中国受到好评,反而招致中国法律、贸易与运输界的不少质疑,甚至严厉的批评,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批评就是在《鹿特丹规则》下FOB卖方被剥夺了所有权利。

对这个问题,在贸法会工作组会议上,中国代表就曾经提出将提单签发给发货人——卖方的动议,但没有得到多数与会者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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