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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机理与制度重构

2012-01-27王春

政法学刊 2012年3期
关键词:程序

王 春

(广东海洋大学 法学院,广东 湛江 524048)

近年来,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立法上的缺陷及司法实践中法官滥用发回重审权的现状引起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和反思,甚至有人主张废弃事实问题发回重审的立法规定。面对发回重审制度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必须理性思考发回重审制度的设置机理,深入剖析发回重审制度存在诸多弊端的深层原因,探讨重构发回重审制度的具体方案,以促使发回重审制度的应有价值及功能的实现,并为发回重审制度的修改提供理论支持。

一、民事二审发回重审正当性的法理基础

发回重审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救济制度,在监督和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裁判,保障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现行发回重审制度以两级法院均追求实体的“客观真实”为理论基础,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研究发回重审制度的法理依据,是理性认识发回重审的前提和逻辑起点。

(一)维护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必要

审级利益是指当事人就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不同级别的法院交错审理的利益。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实现依赖于审级制度的保障。立法设立审级制度意味着赋予了当事人审级利益,也意味着不同审级的法院必须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具有宪法依据和价值,当事人有权获得两级法院对其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之审级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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