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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之新发展——基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之分析

2012-01-27王彬

政法学刊 2012年3期
关键词:规则

王 彬

(河南警察学院 侦查系,河南 郑州 450046)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涉及到刑事证据、刑事侦查、强制措施和审判程序等多个方面,特别是在刑事证据方面,从证据概念、种类到证据规则、程序等都有较大的修改与完善。这次修改对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规范侦查、审判程序中的证据运用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证据制度的内容进行梳理与分析,以服务于我国的刑事侦查与刑事审判实践。

一、证据概念、种类的发展与完善

(一)证据的概念

在证据概念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采取了“材料说”。①在我国,证据概念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诸种学说:一是“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作证明的事实;二是“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三是“材料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四是“统一说”,就是要强调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统一。多年来,“事实说”一直在我国的证据法学界占主导地位,并体现在1979年、1996年《刑事诉讼法》之中,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对证据概念的界定采用“材料说”。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采取的“事实说”完全不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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