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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制度之构建

2012-01-27王燕霞

政法学刊 2012年3期
关键词:建设

王燕霞

(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河北 石家庄 050061)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土地分层利用的规定是我国土地制度史上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它的实施为土地立体开发利用提供了法律支持。同一土地之上分层设立多项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各权利的取得和范围取决于登记制度。而且,为避免权利人之间相互冲突,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权利之间孰先孰后也须以各自登记时间先后为判断基准,故登记制度对于分层利用制度的实施至关重要。

一、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涵义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从这些规定来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再是一个平面、二维概念,而是一个空间、立体的概念。以“地表”为客体而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以“地上”、“地下”的一定空间为客体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所谓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以土地之上、下一定空间为客体,以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1]

对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定,要说明三点:

第一,建设用地空间使用权的客体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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