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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者变性权问题初探

2012-01-27吴国平

政法学刊 2012年3期
关键词:法律

吴国平

(福建江夏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近年来,自然人变性行为已从逐渐进入公众视野范围,变性人群体已成为当今社会大家庭中的一个共同组成部分。变性这一新技术的应用对我国社会和婚姻家庭现状与发展会带来何种影响?已婚者是否享有变性权?其变性是否应当征得其配偶的同意?或者以离婚作为其变性的前提条件?变性行为是否应当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范围?这些问题已成为当前我们需认真面对并亟待解决的社会现实问题。

一、变性权概述

(一)性别权是自然人独有的一项人格权

目前,我国法律已确认自然人依法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一系列人格权。但对于自然人是否享有性别权,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就性别本身而言,自然性别是每个自然人与生俱有的。在本质上,性别是每个自然人自然拥有并用来判断两性区别的基本要素,它具有自然人的人格要素,在法律上同时还具有人格属性,因而,它承载着“人类繁衍、主体角色辨认和特定秩序维持的重要功能。”[1]436从法律的视角考察,我们可以发现,自然人的性别在其身份领域和人格领域中都能够发生法律效能。如在法律身份领域中发生亲属称谓等效能,在法律行为领域发生结婚要件规制等效能,究其原因正是由于性别具有人格属性。目前,虽然在我国立法上还没有直接规定自然人的性别权,但在《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规定了生命健康权 (包括身体权)等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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