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巡回审判的实践反思与制度构建*
2012-01-25王德玲
政法论丛 2012年2期
关键词:基层
王德玲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我国现行的巡回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在所辖区域内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流动,选择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方便民众旁听的地点开庭审理案件”。[1]P542“巡回收案、就地审判、注重调解、简化程序、指导民调”是其常态形式。现行的巡回审判制度创建于新中国成立前夕,是在解放区就地办案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俗称“马锡五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后,巡回审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但随着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拉开,随着1982年民事诉讼法的试行,司法开始强调程序正当与形式正义,强调法官居中裁判,巡回审判的实践开始走向淡化,逐步式微。近些年来,我国转型期面临的矛盾逐步以集中、直观的方式呈现出来,社会纠纷剧增,形态更趋复杂,法院面临着案件积压、信访严重、司法公信力差等诸多难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观场景下,巡回审判制度被重新审视并得以复兴与重构。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年出台了《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地方法院各具特色的巡回审判工作大规模地展开了。但与此同时,法学界对巡回审判制度在法理上的合理性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却远未达成共识,是司法的逆流还是现实的需要?是政治作秀还是行之有效?是对法律至上、司法中立等法治理念的践行还是违背?人们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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