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量刑制度的近代化
——以《大清新刑律》为对象
2012-01-25蒋铁初
政法论丛 2012年2期
蒋铁初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清末修律中,由沈家本等人主持制定的《钦定大清刑律》(通称《大清新刑律》)在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中居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时下法史学界关于《大清新刑律》的研究可谓成果斐然。仅以《大清新刑律》的整体为研究对象的较有份量的博士学位论文就有周少元的《钦定大清刑律研究》及高汉成的《签注视野下的大清新刑律》,至于其他与《大清新刑律》相关的研究论文也屡见于各种期刊。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大清新刑律》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刑罚种类的变更及与传统伦常相关的罪名的确认方面,其中罪刑法定的思想与制度是目前大部分研究者关注《大清新刑律》的一个重点内容。但现有的成果中,很少有以量刑制度为研究对象的。笔者认为,中国传统量刑制度在清末修律中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大清新刑律》的颁行为标志,中国传统的量刑制度跨进了近代的门槛。笔者拟以《大清新刑律》的量刑制度为对象,来考察中国传统量刑制度的近代化。①
一、传统量刑制度的特点及其在晚清的困境
(一)传统量刑制度的特点
所谓量刑是指法官在被告人的罪名确定后对被告依法决定刑罚的过程。刑法关于量刑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法定刑的规定,即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确定的刑种和刑等,法定刑的模式可分为绝对法定刑和相对法定刑两种。绝对法定刑即法律将某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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