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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中国家元首的认定——基于认定方法的检讨

2012-01-25邹奕

政治与法律 2012年3期
关键词:国家

邹 奕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一国的内政外交中,国家元首发挥着实质性或象征性的重大作用。宪法秩序的构建与宪法实践的推进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国家元首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而健全与完善国家元首制度又必须以明确国家元首为前提。众所公认,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认定国家元首直接而首要的依据。在部分国家,宪法对于特定机关的国家元首性质有明文规定。1自不待言,这一特定机关即宪法意义上的国家元首。但问题在于:某些国家的宪法对于这一问题没有明示。因此,通过宪法文本,我们难以直接断定何者是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四部宪法即属于此种情况。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围绕这一问题,我国学界、政界在制宪、修宪实践以及学术研究中曾有过多次探讨,相关论著并不鲜见。而且,在1954年宪法与现行宪法制定前后,“国家元首”入宪问题还曾引起较为普遍的关注、讨论甚至争论,但基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始终付诸阙如。2

以1954年宪法与2004年修正后的现行宪法为例,两部宪法均设有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节。但就具体规定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乏明确的定性。有学者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均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3依照这一观点,国家主席也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其组成部分。但从1954年宪法第二十一条以及现行宪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来看,这一观点显然缺乏宪法规范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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