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洋警察权*
2012-01-25阎铁毅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国家
阎铁毅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一、警察概念的界定
(一)目前阶段对警察概念界定的概况
就警察的定义而言,虽然现代警察制度已有近二百年的历史,可是理论上对警察概念的认识并不一致,在中国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权威工具书对警察所确立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如:《汉语大词典》中所说的警察是指为维持社会秩序而设立的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力量。亦指构成这种力量的成员;《中国警察辞典》中关于警察的定义是根据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依靠国家暴力强制手段,并运用公开的和某些特殊的秘密手段,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实现其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简明公安词典》中认为,警察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置的专职的警察人员,用以社会治安,调查违法犯罪行为。[1-3]
在学术上,对警察概念的认识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尹春生的观点是:“警察是依法维护和管理国家治安社会秩序的国家行政武装力量。”[4]
李坤生认为:“警察,是由国家组织,归政府管辖指挥,以执行法律、实施社会秩序管理为手段,保护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打击、改造违法犯罪分子,控制国内矛盾冲突,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巩固国家政权的内卫武装力量。”[5]
李宁的观点是:“所谓警察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预防和解决犯罪问题,能够综合运用暴力的、行政的及法律的手段,巩固现行社会制度、保障国家安全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官方组织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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