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差异与近古诗歌阐释学中的精神融合
2012-01-22阳清刘静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阳清,刘静
(云南师范大学文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一
明代诗人谢榛认为:“诗有可解、不可解、不必解,若水月镜花,勿拘泥其迹可也。”[1](3)这里所谓“可解”之诗,意指有所昭示或寄托之作品,读者自可依照知人论世、诗史互证之法去抉奥阐幽;至于“不可解”之诗,譬若水中月、镜中花,其高远清虚、幽悠宁谧的境界,一方面是诗人神遇外物之际兴会适然的产物,另一方面往往因其虚幻特质而变得难以琢磨。对于“不可解”之诗,阐释者任何的界定和确解,实际上是一种限制和误读,它自然是“不必解”的了。
为了更好地阐明这个观点,谢氏又云:“黄山谷曰:‘彼喜穿凿者,弃其大旨,取其发兴于所遇林泉、人物、草木、鱼虫,以为物物皆有所托,如世间商度隐语,则诗委地矣。’予所谓‘可解、不可解、不必解’,与此意同。”[1](13)作为江西诗派的典型代表,黄庭坚一生以老杜为宗,却以为即便是针对拥有“诗史”美誉的杜诗,阐释者亦不可穿凿附会,以为寄寓无所不在,总是习惯性地为文本寻找现实依据。其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取其大旨,弃其枝末,这样不至于把好诗解释成为了历史的传声筒。谢榛对此论深表赞同。
一般来说,赞同黄庭坚、谢榛的诗论家是倾向于标举不可解、不必解之诗的。譬如清初诗论家叶燮,他把“是否可解”作为评判诗歌优劣的重要标准。叶氏《原诗》言:“要之作诗者,实写理事情,可以言言,可以解解,即为俗儒之作。惟不可名言之理,不可施见之事,不可径达之情,则幽渺以为理,想象以为事,惝恍以为情,方为理至事至情至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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