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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立大学的廉政建设和教育行政监督

2012-01-22沈蓓绯潘洪林蒋建宏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关键词:大学教育

沈蓓绯,潘洪林,蒋建宏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江苏常州,213022)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加大,高校在学科发展、招生录取、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干部聘任等方面的自主权越来越大,但是,高校廉政建设却相对滞后,导致高校行政权力异化,甚至权力腐败和行政违法。据统计,最近五年高校职务犯罪案件数占全国教育系统案件数的比例约为1/4。因此,加强和完善高校教育行政监督制约机制已经成为建设一流大学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教育行政监督,是指有关机关对教育行政主体在教育行政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活动。[1](105)在这方面,美国公立大学的许多作法可供我国借鉴。

一、董事会(Board of Trustees):美国公立大学的教育行政权力监督机构

1.董事会的权利和职责

美国是最早实行大学董事会管理制度的国家。不管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董事会都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成为管理学校公共事务的基石。董事会、校长和评议会(教授会)在某种程度上起到相互制约与权力平衡的作用。如建于1855年的密歇根州立大学是美国最早根据赠地法建立的公立大学,它的第一届董事会成立于1861年,其董事会成员基本都是本州居民。密歇根州民众依据宪法建立密歇根州立大学董事会,藉此以推动教学、科研、服务并促进大学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使命,宪法赋予董事会对密歇根州立大学的普遍监督权,包括对大学财政支出的控制以及政府监督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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