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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理论的多维视角分析

2012-01-21陈亮

关键词:公正正义分配

受特定社会政治环境、利益结构、意识形态、宗教伦理、哲学思潮、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影响,人们的公平观表现各异。历史上,有时把公平视为一种美德,有时把公平看作一种社会观念,有时又把公平作为利益分配的价值判断标准。在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公平、公正、正义、平等概念的交叉使用,而概念上的模糊必定影响现实社会中公平的建构。为此,本文系统地梳理了公平理论,期望对于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具有借鉴意义。

一、公平理论的多维视角

(一)古典自由主义的公平观

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公平首先是指“起点平等”,即“权利平等”而非“福利均等”,政府的作用是保证人们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而不是直接给予快乐和幸福[1]。诺齐克则坚持正义的权利理论和程序正义原则,即正义不是试图将社会组织得符合某些分配类型,而是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权利都优先于利益,不管这种权利的限制是否有利于增进一般的社会福利。在程序正义方面,诺齐克认为从道义上评价正义与公平只是个人行为,只要坚持程序的正义则无须对结果另加评价。

古典自由主义崇尚价值中立原则,否定国家在社会中的积极意义。而现代行政理论认为:政府并非价值中立,它既要维护自由权利,也要致力于公平的核心价值。在对公平的看法上,古典自由主义坚持起点平等、权利平等而非福利均等,虽然有利于刺激个人的积极性,但现实生活中起点平等的条件很难满足,因为尽管每个人生来具有天赋权利并且不可侵犯,但不同的人在出生时即处于有利或不利的条件之下,即“历史禀赋”不同,从而很难做到起点的平等。因此,要使每一个人都登上国家这条“大船”,就要给“不会游泳的人”辅助工具,这是国家的责任所在。

(二)功利主义的公平观

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边沁和约翰·密尔。边沁坚持道德本质上的快乐论,认为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加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如果当事者是个人,那么就以个人幸福为标准;如果当事者是政府,则以社会幸福为标准,并且这种幸福遵循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密尔则坚持精神快乐论,即快乐不仅有量而且有质。

在“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原则之下,功利主义认为国家与政府活动的主要职责便是“导养生存,达到富足,促进平等与维持安全”。“当劳动者处于生存的窘境时, 政府提供救济就显得十分必要,否则,就是一种有损于人道主义的行为”。在平等与财产分配上,边沁主张伦理与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反对财产与经济意义上的平等,认为“一个人的利益恰与他人的利益同样重要”,“一个人的价值恰与他人的价值同等”,在法律上,一切社会成员“在本质上都是平等的”[2]。密尔则认为建立政府是为了谋求“社会福利”,一个良好的政府是最能满足人们福利要求的政府。

功利主义等同于个人主义。不能将社会生活中的自私自利、道德水平的下降归结于功利主义的影响。功利主义提倡利己主义,但功利主义原则具有实在的利他主义性质,即坚持道德原则中的最大幸福主义。功利主义不仅要求人们无损于人,还要求人们有益于人,力图维护“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正如密尔所说,“功利主义的道德观确认人类有为别人福利而牺牲自己的最大福利的能力”[3],凡是能为别人的幸福作出牺牲的行为都是功利主义所赞美的。

(三)平均主义的公平观

中国历史上自先秦到明清一直存在平均主义的价值观念。《周礼》记载“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即主张根据人口和土地的贫瘠情况平均分配土地。孔子继而提出平均主义的经济政策,认为财富不均是导致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即使到了当代中国,平均主义依然盛行,如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以及分配制度中的平均主义等。

平均主义往往自然等同于社会财富的平均分配,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具有极强的道德感召力。中国历次农民战争大多打着“均贫富”的旗号。而平均主义之所以具有如此强烈的道德感召力,在于封建制度是一个集专制、等级和特权于一体的强制性的剥削制度,农民阶级的处境十分悲惨,“平分财产”的思想便成为农民阶级的普遍心理,并发展为极端的“乌托邦”式的幻想。到了近代中国,人们把公平片面的理解为平均,坚持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幻想立即改变自己的经济、社会地位,进入完全平等的理想社会。

(四)罗尔斯主义的公平观

罗尔斯首先假设了一种“原初状态”,并认为原初状态能够保证在其中达成的基本契约的公平,以及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的正义。当个人在原初状态下选择时必将坚持两个原则:第一原则即权利、自由的优先原则;第二原则即作为公平的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原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的利益总额原则,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差别原则又被称为“最大最小值原则”,即除非有一种改善两个人状况的分配,否则不管其中一人的状况得到多大的改善,而另一个人一无所得的话,一种平等的分配就更可取。

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具有理论上的中和性,表现在:一是古典自由主义和平均主义的中和。他一方面强调平等的自由权利,带有明显的自由主义倾向;另一方面强调公平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反对功利主义“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要求实行补偿原则以使不利者真正享有机会公平,因此又带有明显的平均主义倾向。二是理论体系的强烈现实性和高度虚拟性的结合。在对美国五六十年代的社会动荡和社会不公平问题考察后,罗尔斯清楚地明白,只有关注底层民众的平等、自由权利以及利益,才能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增进政权的合法性。罗尔斯提出的制度正义、机会公平、差别原则、分配正义和无知之幕等观点带有一定程度的“平均主义”色彩[4]。

(五)新公共行政学派的公平观

以弗雷德里克森为代表的新公共行政学派将公平价值作为公共行政除效率和经济以外的第三个规范性支柱。为此,他提出了公平的复合理论来解释包括就业、合同、政府服务、公共政策、社会领域、经济领域以及政治领域等在内的一系列的社会公平问题。该理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公平:第一,单纯的个人公平,系指一对一的个人公平关系;第二,分部化的公平,主张同种类的人应该同等对待,不同种类的人则不同对待;第三,集团公平,要求不同群体之间以及次群体之间的公平;第四,公平的领域,公平领域的界定可宽可窄并且总在不断的转移、聚合或分散并有可能涉及代际公平问题;第五,机会的公平,包括预期的机会公平和手段的机会公平;第六,公平的价值,在公共行政中以一种尊重人的公平代替中立的、武断的和对个人需求变化不敏感的公平[5]。

弗雷德里克森的公平观带有明显的多元性特点。首先,他的理论涉及到个人公平、分部化公平、集团公平、公平的领域、机会的公平、公平的价值等多个维度,是由一系列的定义、概念和价值判断组合而成的复杂的理论体系。这就使得他的理论具有极大的应用范围、极强的伸缩性与弹性,能够分析各类公平问题。其次,他将公正、正义和平等概念整合到了一起并交互使用,因此概念的广延性极大,避免了因纠缠于概念的区分偏离了公平的主题。在弗雷德里克森这里,公平是一个多元性的概念,政府只有认识到公平的复杂性,才能有效平衡效率、经济和公平之间的关系,承担起公平的职责并将其作为政策判断的价值标准。再次,他发展了代际公平理论,并将这一理论建立在公平的复合理论基础之上,认为公共官员“不应当制定那些会导致代际之间不公平的政策”,应该为后代的利益承担应有的公共责任。

(六)以自由看待发展的公平观

传统的发展观认为发展就是GDP的增长、个人收入的提高以及工业化、现代化的实现等。而阿玛蒂亚·森则把发展看作是扩展人们享有的实质性自由的过程,并要求消除束缚实质性自由实现的各种阻碍因素,即“贫困及暴政、经济机会的缺乏以及系统化的社会剥夺,忽视公共设施以及压迫性政权的不宽容和过度干预”。阿玛蒂亚·森首先论证了福利的多样性与差异性,进而论证了福利与可行能力的关系,认为人们之所以贫困或处于失衡状态,恰恰是因为可行能力的贫乏或可行能力的剥夺,即实质性自由的缺失,政府应该着重于发展人的可行能力,从而减少贫困、消灭剥夺现象。

为了提高人们的可行能力,就必须发挥自由的构建性和工具性的作用。首先,发挥自由的构建性作用。必须扩展一种“实质的”自由,“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基本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术、享受政治参与等的自由”。其次,发展工具性自由。主要包括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和防护性保障[6]。这五类工具性自由的实现能够帮助人们更自由地生活并提高人们的可行能力。

阿玛蒂亚·森颠覆了传统范式下的发展观,认为人的实质性自由是发展的最终目的。实质性自由不仅包括法治意义的自由,也包括各种“政治权益”和可行能力,是一种能过有价值的生活的实质性自由,是一种消除贫困、降低死亡率、反对歧视与压迫、强化政治权利与社会保障网的自由,是一种创造公平社会机会、参与权利以及公平教育和医疗保健服务的自由,是一种增强民主、法治、平等、人权、公平和正义的自由。它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念等各个方面,也涉及到政府应该转变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传统发展观念,关注人的生存、保健和教育等更为基础的问题。

(七)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

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大致包括三方面:首先,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看,不存在永恒、绝对的公平。公平是一个受现实生产力条件约束的历史性、暂时性范畴。其次,未来社会公平分配质的规定性取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再次,未来社会公平分配实现形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变化的。

马克思认为,不同的社会存在不同的公平观念,“权利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资本主义是不公平的社会,表现为一种平等与另一种平等的对抗:权利平等与结果平等的对抗,前提平等与结果平等的对抗,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的对抗,政治平等与经济平等的对抗[7]。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强调分配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应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应。脱离生产力发展谈公平分配,对大多数人来说实际上是真正的不公平。

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中公平分配取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思想与空想社会主义者在方法论上存在着根本区别。首先,马克思彻底摆脱了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纯伦理道义色彩,实现了客观性回归,完成了与政治经济学科学性研究的统一。其次,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公有制思想是建立在人文主义和理性原则基础上的,而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思想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

马克思认为,公平分配的实现形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何确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公平分配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革命者和建设者一直探寻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马克思在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推导出公平分配质的规定性、基本特点,以及实现未来社会公平分配的基本前提和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特点和规定性在许多方面到现在看来仍然具有科学性和预见性。

二、公平理论呈现多元化的原因

(一)作为一种价值判断的公平:缺少共识

公平(equity)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很少有共识。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认为,公平是美德与知识的统一,是沿正道行动的标尺。柏拉图则认为,“公平就是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8]。亚里士多德从伦理学的层面上用“正义”来解释“公平合理”,其广泛的含义包括公平、公正和衡平法,并将公平分为理性公平与政治公平、分配性公平与矫正性公平、个人公平与社会公平、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且认为公平优于合理。霍布斯认为,公平原则应该坚持这样的自然法:“进入和平状态时,任何人都不应要求为自己保留任何他不赞成其余每一个人要为自己保留的权利”[9],并将公平分为交换的公平和分配的公平。罗尔斯则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处于“无知之幕”下的人们的首要选择。阿马蒂亚·森则认为公平意味着是一个消除贫困、解除人身束缚、消灭歧视和压迫、获得法治权利和社会保障以及提高按照自己意愿来生活的能力的综合过程。

在中国,对公平的内涵有各种各样的界定。有的学者从利益关系的角度归纳出公平问题“就是人与人利益关系的合理或不合理问题,包括事实公平、做法公平、制度公平和道德公平四个方面”,并将事实、做法、制度、道德、政治、经济、质别性、量别性以及经济关系等一系列的社会变量包含到了公平概念中,使公平成为对社会现象的描述[10]。有的学者将公平分为经济公平、政治公平、伦理公平和文化公平四个方面[11]。其他关于公平内涵的界定主要有:分配公平、制度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交换公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等。由此可见,公平是一个复合而抽象的概念,这种复合性与抽象性源自于人们价值判断的不同维度。

(二)作为一种语义的公平:相互替换

公平(equity)、公正(fairness)、正义(justice)、平等(equality)的词义极为相近。在英语中,“equity”意为:公平,公正,公平的事物,资产净值,平衡法;“fairness”意为:公正、公平,正直,美好,明亮,清晰,适当,顺利性;“justice”意为:正义、正当、公正、公平、合理、公道;“equality”意为:平等、同等、均等、公平、均衡、公正、合理。在汉语中,公平、公正、正义和平等意义极为相近,只是在具体用法上略有区别。

由于公平与公正、正义和平等之间在概念上极为相近,因此,在理论的应用上有时候为了避免陷入思辩陷阱,学者们大多根据论述的重点,有选择的使用这些词汇。即使像罗尔斯这样的哲学大师也没有给出它们之间的区别,而是把调节契约、增进社会合作与改善政府形式的正义原则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弗雷德里克森也将“公正、正义和公平等概念交互使用”。在我国,一些学者在讨论公平的涵义时常伴有对公正、正义和平等的讨论,并未作严格的区分。

(三)作为哲学意义的公平:内涵有别

公正(fairness)在严格的意义上是一个伦理学的主题。在公正思想的最初发展阶段,公正就是不偏不倚,就是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西塞罗认为“公正意味着共同拥有国家的法律,相互承认权利和义务,公正源于自然。法是公正与非公正事件之间的界限。那种建立在不公正基础上的法是不公正的。”卢梭认为“公正就是人民主权、社会契约,公意永远代表公正。”布坎南认为,政府一旦不公正,社会的稳定将难以维继。而国内一些学者认为,公正包括正当和公平两层含义。公正不等于善,不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公正也不等于结果平等,而是起点平等和规则平等。公正是“一种自然法意义上的合法性,即人们都认为这种关系是合意的”[12]。由此可见,公正具有强制性的威严,而公平则更多的与道德、政策相联系,强制性较弱。政府作为公正的化身,应该通过法律公正、程序公正等方式,实现对社会的不偏不倚的治理,从而达到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

正义(justice)在古希腊哲学中有两层涵义:一是美德正义,二是规则正义。美德正义的实质就是按照每个人的公德、行为给予相应的善的回应的品质。而规则正义则体现了一种秩序,体现了社会成员对规则的服从与遵行的品质。然而从古希腊到现代社会,正义理论虽然经历了不断的修正与完善却仍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正义的基本内容始终围绕公平与公正而展开:它一方面代表着公平道德的取向,以公平准则作为判断事物善的标准、作为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分配的标准,从而体现出对公民合法利益的维护;另一方面它以公正为诉求,试图通过制度性安排、法律契约、适度规则等方式公正裁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从而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固,民主权利的保障以及社会的和谐状态。

平等(equality)是一个古老而全新的话题。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与平等是城邦设立的原则,要把等量的事物分配于相等的人们。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人人应该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随着平等思想的发展,机会平等越来越受重视,其涵义可用一句话概括:“前程为人人开放”[13]。20世纪爆发了平等主义革命,主张政府应该制定公共政策进行财富的再分配,从而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到了后现代平等主义时期,平等被赋予了新的内容——精神平等,认为“那些长期受贫穷困扰的人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他们对主流社会的精神疏远。如果人们认为物质条件的改善会自然而然地带来精神状况的改善,那么这种物质帮助就将偏离目标”[14]。何怀宏认为,公平的涵义也就是平等[15]。因此,从概念上来讲公平与平等具有极大的相近性。然而,公平与平等却也存在着一些细微的差别:追求平等一定体现公平,而追求公平却不一定体现平等。因此,公平概念具有相对大的弹性而平等概念则具有相对特定的范畴。平等观点所倡导的权利平等、分配平等、机会平等原则是公平概念中的应有之意。

三、公平理论在当前社会转型阶段的实践

从理论上看,公平不是单一的概念,而是一个综合的理论体系。在不同历史阶段来看,公平在概念、内容、实现方式等方面表现出极大的相异性,而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则是现实社会的具体、复杂性与公平概念的抽象、简化性之间的矛盾。

(一)公平理论应与社会现实相结合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既是重大的战略机遇期,也是大量的风险潜伏期。处理好公平问题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公平理论看来,政府不应过度追求效率,忽略民主、公平、正义等基本的价值,而是要积极主动地对公民、服务使用者的偏好作出回应,在确定政府应该做什么的基础上,同时强调对合乎目的的效率价值的尊重。公平包括政治公平、经济公平、个人公平、社会公平等分类,在理论上应该以权利公平、起点或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分配或结果公平、心理感受的公平为核心内容。从实现方式来看,应转变传统的过分注重经济公平的公平观,塑造更加注重对权益保护、发展机会、表达意愿、政治权利等一系列价值进行研究的新公平观,着重于社会利益关系失衡状态的扭转、原有不公平政策措施的去除、现有保障公平的政策落实、社会弱势群体现状以及不公平社会后果的研究。公共管理者应是探索者、战略者,他们需要完善社会的对话和交流机制,强化人本主义精神,吸引人民并且使他们愿意参与决策过程,从而使民主、效率、责任、平等之间达到和谐。

(二)公平的实现需要社会机制的创新

在全球化的影响下,西方公平观对转型期的中国产生了深刻影响。中国需要借鉴其经验,并结合自身历史背景,加快行政改革,进行制度和管理模式创新,从而对当前面临的管理挑战作出回应。首先,要创新行政理念和政府角色。公平观是民心或民意的理论体现,而民意则是政府得以产生、存在和进行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是政府权力的唯一来源。政府的角色不仅要追求效率,还要公平的、综合的、无缝隙的和创造性的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实现公共行政由“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由“官本位”向“民本位”、由“发展型”向“服务型”的转变,由凸出“经济”到关注“民生”。其次,完善公众利益表达机制。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强调“执政为民”,并把它作为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而要尊重和保障民众的利益表达,需要具体而精良的制度设置。一是分散话语权,广泛收集民意;二是保障知情权,加速社会回应;三是落实问责权,突出求真务实。再次,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转变以经济指标为核心标准的绩效评价体制,增加基尼系数、就业率、环保状况、节能情况、社会和谐等考核指标。在发展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落实国家统筹发展政策,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

总之,“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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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王海明.公正、平等、人道: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体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06.

[16] 俞可平.社会公平和善治: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石[N].光明日报,200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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