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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

2012-01-01孙德申

学理论·下 2012年6期

摘要:讨论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应从应然和实然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结合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变迁可发现,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随正义观念的不断发展而改变。不作区分地让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已不再符合当下的正义观念。我国现行法律亦随正义观念的改变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关键词:机动车所有人;责任;矫正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8-0070-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民收入的持续增长,机动车已经成为社会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然而机动车的普及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舒适和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了交通事故的频发。2010年3月笔者代理了一个由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案情如下。王某驾驶一辆微型客车沿公路行驶时,与骑电动车横穿道路的侯某相撞,造成侯某及另一电动车乘车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承担次要责任。由于未达成赔偿协议,侯某将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王某及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甲公司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王某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已离开公司,不再是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王某系因私借用公司车辆,而非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公司对原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认可了甲公司主张事实的真实性,但于2010年5月以“车辆为甲公司所有”为由,判决甲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按照实际损失的80%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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