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哲学经济学视角看初级股份合作制的性质
2012-01-01王维
学理论·下 2012年6期
摘要:为了使国企在不改公有性质的前提下脱困,设计了一种能使公平与效率同增的新型公有制,即初级股份合作制。之所以说初级股份合作制是新型公有制,是因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它具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从哲学角度来看,它是所有制发展的否定之否定阶段即高级公有制的初级形态。
关键词:初级股份合作制;性质;所有权;控制权;新型公有制
中图分类号:F0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8-0053-03
笔者在中文核心期刊《集团经济研究》上相继发表了《用哲学思维探寻国企柳暗花明路》[1]10及《用哲学理论探讨初级股份合作制的相关问题》[2]201之后,有的读者提出了疑问:“你设计的初级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本文将对此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初级股份合作制简介
为了方便读者,笔者先将自行设计的初级股份合作制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则简述(只在很新的地方适当详细一点)如下:
什么是股份合作制呢?普遍认为,股份合作制是兼具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产权制度。笔者研究发现它有两个本质特征:一是企业全体正式劳动者(在企业从事各种工作的正式员工)都是本企业的所有者,或者说企业全体正式劳动者拥有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所有权;二是企业全体正式劳动者对本企业拥有整体控制权。这两个本质特征共同决定了股份合作制的公有性质。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制有两种类型:高级股份合作制和初级股份合作制。前者就是大家公认的标准的股份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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