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控辩平衡及我国控辩审机制的选择
2011-10-14梁梭
科技探索 2011年7期
关键词:制度
梁梭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平等只是立法者对诉讼各方法律地位认识的反映。控辩平等对抗不是刑事诉讼的关键而只是基础性条件,审判独立作为控辩双方力量平衡的支点才是诉讼能否公平公正的关键。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并不构成对控辩失衡的重要影响,而对此有着直接影响的应当是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因此,检察机关在拥有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不应拥有侦查权。
关键词:控辩平等对抗审判独立法律监督权
因为被害人的“死而复生”,身陷囹圄的赵作海在瞬间完成了身份转换:原本是“杀人犯”,现在被媒体叫做“佘祥林第二”。一样的冤狱苦主,一样因偶然事件得以洗刷清白。这样的“洗冤录”,对当事人而言是万般不幸中的一幸。对司法纠错机制而言,却是百分之百的不幸。正因为被害人的“死而复生”太过巧合,赵作海才得以成为“佘祥林第二”,而不是“第二十”或“第二百”。谁又将是“赵作海第二”呢?无人知晓答案。但从佘祥林和赵作海的遭遇反推,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还有众多失去自由的冤狱苦主正在期盼着真凶的落网或被害人的“死而复生”。他们未来的命运,全在他们身外。至于体制内的救济管道,较之被害人“死而复生”般的偶然,更不靠谱。在公共媒体上,我们很少见到法院因为入狱者的喊冤而提起了再审程序——这中间,只需要负责任的司法官员仔细审核一下赖以定案的证据,也许就能发现其中的司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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