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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析与应用

2011-10-12姜善军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13期
关键词:企业

姜善军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其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有些企业对其中的一些规定不能正确解读,而采取了一系列不必要的行为,现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作简要分析,使之更好地应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所订立的合同。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完善了违约的一些规定。其立法目的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关系双方利益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是,在新法颁布后的几个月里,由于用人单位不能正确解读劳动合同法中相关条款,特别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的劳动合同。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

近年来,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严重,很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通过签订短期合同逃避一些自己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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