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金融支持研究——以贵州省为例
2011-10-12董璇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13期
董璇

公墓是指安葬、安放骨灰或安葬遗体的公共设施,主要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其中,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农村村民提供服务。从公益性公墓的性质来看,它属于农村准公共产品。根据萨缪尔森的经典理论,公共产品是这样一类产品,即“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任何其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和私人产品相比,公共产品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而农村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的一种特殊形式。农村公共产品可以分为农村纯公共产品和农村混合公共产品。而农村混合公共产品又可分为三类:一是由于效益外溢,在性质上接近于纯公共产品的农村准公共产品;二是一般的农村俱乐部产品;三是性质上接近于私人产品的农村混合公共产品。就农村公益性公墓而言,首先得保证其公益性,那么也就决定了在一定的社区范围内,任何一个人对公益性公墓的消费不能排除其他人对公墓的消费,具有充分的非排他性。另一方面,在一片已建好的公墓区,当消费者达到一定数量时,会出现拥挤的现象,说明公益性公墓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同时,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有利于农村的生态环境建设,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特征。因此,农村公益性公墓属于农村准公共产品。
虽然目前我国殡葬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改土葬为火葬,但就农村而言,特别是偏远农村,由于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等各方面的原因,尚不具备实行火葬的条件,仍以土葬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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