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的保证责任探讨
2011-10-12舒清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13期
舒清
近年来会计信息失真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也一直是国内公司治理的顽症,而由于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最终提供者,因此各界必然顺理成章的将会计失真的责任与会计人员相联系,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责任应当由会计人员承担的观点似乎也符合逻辑。
一、会计人员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观点和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其中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是单位负责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则进一步说明,单位负责人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责任主体,而会计人员的职责则是向单位负责人负责,有维护会计信息质量的义务。
二、会计人员不具备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权力和能力。会计信息是对单位经济业务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从发起到终结需要经历单位不同的业务环节和岗位,从单位内部控制的角度分析,不同的岗位对应相应的权力和职责,而会计人员只是整个业务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无法对其它环节的业务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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