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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的问题及对策

2011-09-20刘超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2期

刘超

问责制的提出及近年来实施情况

2003年非典事件中,全国有近千名官员因防治“非典”不力被罢官去职。自此,行政问责开始大规模实施,问责走入大众视野中。2005年底,黑龙江省松花江污染事件暴发,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的解振华引咎辞职,成为公务员法实施以来中国首位引咎辞职的高层官员。此后,不断有官员因污染事件被问责:2007年江苏省无锡一场“环保风暴”,无锡市所辖的宜兴市5位政府官员分别受到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撤职等处分;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襄汾县发生“9•8”尾矿库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孟学农被中央免去山西省委副书记、常委职务,并同意其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请求;2010年9月30日,湖南省对“9•4”凤凰少女坠楼案,启动行政问责,凤凰县公安局政委王承虎被免职,局长郑军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均受到相应处分。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第一,行政问责法律不统一,制度化水平不高。我国的行政问责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制度化法律,多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这其中既有党的条例,又有政府的法规;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这导致问责的标准不一致,问责难以落实。同时,问责的人治色彩显著,制度化水平不高,我国的问责常被媒体称之为“问责运动”、“问责风暴”虽然这些称谓能够体现问责的力度和决心,但同时也反映了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很大程度上还是被上级领导当做社会问题“减压阀”使用的:领导发现社会问题,进而在特定时期和范围内来推动施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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