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对商业银行贷款定价之影响
2011-09-07许友传裘佳杰
许友传,裘佳杰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上海 200433)
一、引 言
信用风险缓释 (Credit Risk Mitigation,简称 “CRM”)是通过建立对不同交易对手的或有要求权(如第三方保证或担保)、或对不同风险暴露的或有要求权 (如有形资产抵押、证券质押)、或增强原始暴露清算时的清偿能力 (如双边或多边表内净扣)来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根据BCBS(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2004)之规定,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要求时可考虑CRM工具对贷款违约风险暴露 (Exposure at Default,简称 “EAD”)和违约损失率 (Loss Given Default,简称“LGD”)的缓释作用,并提供了相应的扣减计算办法[1]。该思想曾获得了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业界也已着手改进其定价技术和方法,并试图体现CRM工具对贷款风险的缓释作用。譬如,建行的成本加总定价法要求贷款价格必须涵盖与贷款活动相关的资金成本、费用成本、税负成本、信用风险成本、经济资本成本以及目标收益,在测度贷款的信用风险成本时,建行就参照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不同CRM工具提供情形下的违约损失率进行相应的参数设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业界普遍将CRM工具作为降低信用风险的一种管理手段,而理论文献却很少就CRM工具对信用风险的缓释作用及其对信用风险定价的影响等进行研究。在为数不多的相关文献中,Stulz和Johnson(1985)曾基于或有权估值理论对抵押债务进行了定价,研究了抵押对公司价值的影响[2]。Cossin和Hricko(1999)研究了存在双边违约可能、随机抵押、抵押品存在市场调整、追加保证金情形下的抵押对信用风险价值的影响[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