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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若干问题探讨

2011-08-15刘远山余秀宝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刘远山,余秀宝,李 璇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一、我国专利行政案件的内涵界定及特征分析

1.我国专利行政案件的内涵。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由此,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被告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内涵,有学者将其归结为以诉讼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的总称。[1]1311专利行政案件作为行政案件的一种特殊类型,是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下称“专利利害关系人”)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其与专利行政主体的行政争议。专利利害关系人是引起专利行政案件的决定性因素,目的是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其因具体行政行为所受损害之救济;对专利行政主体而言,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诉的对象,专利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活动中通过举证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法院在整个过程中对被诉专利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关于专利行政案件的内涵,有学者认为是指“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的制度和程序,对该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的活动”[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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