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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道德观的非主观主义性——对一个哲学史常识的质疑

2011-08-15刘林鹰

怀化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意义情感

刘林鹰

(怀化学院政法系,湖南怀化418008)

休谟是近代哲学史上最深刻的大师之一,探索的原创性艰难性使得其表述常常比较隐晦,让人费解,容易误解。哲学史盛行的惯识是,休谟持主观主义道德论。但是,考辨发现,休谟的德、恶非事实论,是言抽象意义上的德、恶,并非认为德、恶不可能是事实,相反他隐然认为,德、恶在某种情况下是事实。因此,他的道德论有主体性,不能划入主观主义;其认识有某种深刻性。

一、区分两个问题和两种事实:更新阅读框架

德、恶不可能是事实,还是在何种意义上不是事实?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问题。后者能说明德、恶在何种意义上也是事实。

一是,德、恶不是对评价者而言的事实即外在对象,这完全否定了德、恶的事实性 (不是指评价对象作为一般人事的事实性)。

二是,道德不是唯理类型的事实,是不能单单由理性来区别的事实,而是在情、理共同参与条件下才可知的某类事实。在这种意义上,前评价级道德属于有特殊性的某类事实。

此外,要区分两种事实:无条件性事实与有条件性 (或对位性)事实,或总称意义的事实与类称意义的事实。德、恶是有条件性事实,而不是无条件性的即总称意义的事实。它不否定德、恶在一定条件性下的客观性绝对性,但反对泛客观主义。人们认为的德和恶,可能只是旁观性误认,把低维价值当作高维价值,未必是真的德和恶即未必是客观事实。在这种意义上,评价性道德即主观道德是否反映了事实,就有两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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