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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立法的回顾、比较与展望

2011-08-15黄芙蓉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黄芙蓉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新闻系,湖北武汉430205)

一、西方新闻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渊源

1.宪法或宪法性文件

1789年美国通过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即人格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国会“不得废止言论与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集会、请愿、诉愿之自由。”它被看作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新闻法规,一直延续到现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有关新闻法律多以《官方保密法》、《版权法》、《诽谤法》等这样的宪法性法律加以规定。日本宪法第21条规定:“报纸除有害于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的场合外,享有报道、评论的完全自由,其中包括对禁令批评的自由。”

2.新闻法

这是多数国家采取的新闻立法形式。如1881年法国通过《新闻自由法》,内容涉及印刷业、报刊业、报刊销售业和广告业等。1980年埃及颁布《新闻法》,决定建立最高新闻委员会,明确规定,政党和个人有出版报纸的自由,新闻业独立地履行使命,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不受法律以外的权力的约束。此外意大利、联邦德国、瑞典、芬兰、澳大利亚、埃及、印度、泰国、马来西亚、坦桑尼亚、塞内加尔、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等国,都有专门的新闻法。

3.新闻单行法规

新闻单行法规是对新闻法的某一原则、某一方面或某一条款所作的具体规定。如1948年意大利政府颁布的《报纸法》,专就报刊业主的资质、人选、注册程序等做了规定,是规范报刊主体的一部专门法。1979年的瑞士外交部《关于外国记者注册的指令》、1979年的香港地区《刊物管制综合条例》和1964年的香港地区《诽谤条例》以及1975年的香港地区《不良刊物条例》等,都是新闻单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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