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坑现象与制度迷失——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评价标准问题的思考
2011-08-15黎桦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黎 桦
(湖北经济学院地方法制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205)
近年来各地规模化的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致使地面塌陷从而不断出现“天坑”现象①2010年5月30日四川成都大邑新场镇、崇州怀远镇连续多个天坑,2010年6月3日广西来宾地陷巨坑连成200米塌陷带,2010年6月4日江西南昌昌南大道与迎宾北大道交叉口突然塌陷,2010年6月4日浙江衢州高速公路直径8米、深10米的巨坑等,这些都是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基础工程等开发建设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事故。。1969年美国公布《国家环境政策法》,该法规定联邦行政机关在进行环境决策之前,应该向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联邦与州及地方政府,以及公众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评价制度诞生。[1]54其后,各国纷纷以此为蓝本制定环境评价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也于2002年通过。然而,由于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刚刚起步,还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其中最核心的问题莫过于环境评价的标准问题,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评价亦是如此。
一、制度考察:我国现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环境评价标准
就我国现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环境评价标准的规定而言,对其考察大体可以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相关立法、环境评价立法和环境标准体系三个层面进行。
1.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立法对环境评估标准的规定。
1)国家层面立法的规定。2001年修订后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只在第三条原则性地规定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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