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上的“冷却期”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2011-08-15赵明非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赵明非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已经走过了16载。随着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的不断兴起,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相应调整以适应愈加复杂的消费关系已经迫在眉睫。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入其5年立法规划。在此次修法中,有学者提出,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反悔权”条款来应对在近年来出现的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关系中消费者权益频频受到侵害的局面,以满足新的历史条件下消费者不断增长的权益保护需求。
消费者“反悔权”并非我国首创,很多国家与地区对“反悔权”已经有了很成熟的规定。例如在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源地美国,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就已经有了与“反悔权”相对应的“冷却期”制度的相关规定。随着各种新型交易关系的不断出现,“冷却期”制度被赋予很多新的内涵,并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鉴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基本走了一条“外源型”道路,对先进立法的借鉴在消法的发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拟对美国法上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的“冷却期”制度的立法背景、正当性、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对“反悔权”的制度的移植提供思路。
一、冷却期制度在美国的产生及发展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高度发展、产销过程的日趋复杂、消费信息严重不对称等原因,消费者与经营者力量的对比逐渐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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