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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合作经济组织
——莫沙夫的发展及启示

2011-08-15万红先

红河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基布以色列农民

张 凤,万红先

(安徽财经大学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安徽 蚌埠 233041)

以色列合作经济组织
——莫沙夫的发展及启示

张 凤,万红先

(安徽财经大学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安徽 蚌埠 233041)

基布兹和莫沙夫作为以色列农业合作经济的典范,促进了以色列农业经济的发展.如今,莫沙夫作为以色列最主要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着行政和经济双重功能.并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莫沙夫是一种综合性农业社,与我国农业社相似,借鉴其发展的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很有意义: 国家建立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支持体系,培养专业人才,为合作社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合作社只有不断的深化改革,才能在特定的环境下求得发展.

莫沙夫;民主管理;改革

1 以色列农业合作社的简介

以色列是一个水资源、土地和矿产资源都十分匮乏的国家,但其农业却得到了快速和可持续发展.而支撑以色列农业发展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则是其独特的集体合作性村社组织“基布兹”,以及伴随而生的“莫沙夫”.以色列第一个合作社组织一基布兹于1909年在德加尼亚诞生,在基布兹基础之上,1921年又产生了一种新的合作社组织——莫沙夫.

基布兹是以色列的一种建立在平等和公平基础上的独特社会组织.自1909年第一个基布兹——德加尼亚诞生以来,基布兹用近百年的时间实践着“现实乌托邦”的神话,创建者们致力于建立一个平等、公平、互助的社会,树立了一个人间乌托邦的范例.基布兹致力于建设平等共互助的社会,它的特点是内部实行集体所有制,一切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实行自主管理,成员可以自愿加入或退出,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大会,成员大会下设管理委员会是基布兹的管理机构,负责经济、政治和民事等日常生活,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实行平等原则,成员的权力平等,人人必须参加劳动,管委会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是人民的公仆,不领取额外的报酬.基布兹坚持以上原则,它作为以色列民族精神的象征和犹太民族复兴的基石,为以色列的历史写下了光辉的一页.但如今的基布兹面临着现代西方生活方式以及现代观念的冲击.以色列的前国防部长达扬一家,就是因为不习惯基布兹过严的行为准则,事事都得大家开会通过,自动退出基布兹,组建了莫沙夫.

1920年一些原基布兹成员认为基布兹过于集体主义,人们依然希望在一个没有剥削的社会中互相帮助以求得生存,就对基布兹加以调整,于是一种新型的合作组织形式——莫沙夫诞生了.这种新型合作组织更重视单个家庭的作用.

“莫沙夫”是以色列农业定居点的一种形式,它是以土地国有、家庭经营、合作互助、集体销售为基本特征的农业合作组织.每个“莫沙夫”设有管理委员会,由其成员每年选举产生,下设生产、社会、文化、教育若干个委员会,负责向其成员提供上述各个方面的服务.近些年来,“莫沙夫”更注重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经营能力,不干预农户的任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莫沙夫”成员自行向国家申请租用土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莫沙夫通过每年召开社员大会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一律平等,土地和房屋平均分配.莫沙夫一开始就规定,家庭耕地不得再分,这有利于维持农业的发展,当然也给家族的耕地继承带来问题.在莫沙夫,生产不是由集体完成的,而是由小型家庭农场完成的,集体性活动所得收入用以购买社区服务.

莫沙夫如今已经成为以色列最流行的农业社区模式,莫沙夫生产了全国近一半的粮食,其产品占全国农业出口的50%.当前,许多发达国家的农民在工业化的压力下,被迫离开他们的土地,可是以色列莫沙夫正给该国的农民带来丰厚的收入和较高的生活水平.莫沙夫模式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关注.目前全国有450多个“莫沙夫”,人口约有17万,农业产值约占以色列农业总产值的46%左右.“莫沙夫”拥有的人口与生产总值都超过“基布兹”.

2 莫沙夫的基本特征

2.1 它是一种多功能合作社

莫沙夫是世界上典型的多功能合作社,其具有生产、存贷款、物资供应、储存、加工、消费、包厢和技术服务等.它既是行政村又是合作社.作为行政村,由村民自已管理自己.每个莫沙夫村一般只有两名脱产干部:一位是负责与政府机构、银行和购销组织打交道的外务秘书,另一位是管理本村日常事务的内务秘书.他们的工资由村里发放,算是村民的雇员.莫沙夫同时既是生产合作社又是消费合作社.作为生产合作社,莫沙夫对各个成员产品进行收购和销售,并负责把产品运到莫沙夫和基布兹的中央销售合作社.作为消费合作社,通过中央批发机构批量采购日常生活用品,然后通过其所在地方的商店向社员销售.莫沙夫除在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销售方面为家庭提供服务外,其还在医疗、教育、文化、信贷等方面为家庭提供服务.

2.2 家庭经营

与基布兹的集体生产经营不同,莫沙夫家庭是莫沙夫生活的基本单位.通常一个家庭三代生活在一起,在家庭中,各个不同年龄层次的人之间相互合作,构成了莫沙夫社会自身合作理念和相互支持的特征.家庭所有土地向村土地管理处租用且必须务农,如不再务农,土地则必须上交,不得买卖和转让.以色列的农民在自己的农场里以专业化生产为主.但是必须与国家指导计划和市场的需求关系相符合.从自身实际出发选择所需的种植和养殖计划.

2.3 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莫沙夫奉行的基本原则.莫沙夫的成员均有权参与到莫沙夫的管理当中,包括参加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选举等等.社员通常每6周到8周开一次会.会员在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任职全凭自愿.每年的社员大会负责讨论莫沙夫事务并选举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是莫沙夫执行机构,处理经济事务及政务.社员大会还选举委员会,由委员会处理农耕、健康、教育、文化、吸收新成员等事务.

2.4 政府强有力的支持

以色列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农业合作社的经营,只是在政策、法律、经济和技术等方面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支持,但是合作社发展的主体却是广大的合作社的社员这使合作社可以避免过多的政府干预,从而实现自主运营.

以色列早在1933年就颁布了第一部合作组织法案,为农业合作组织奠定了法律基础,1958年又颁布了有关农村合作组织施政地位的法律.

经济制度上,在国家合作运动中建立基金、保险等,其中一项是针对自然灾害的保险基金,是对自然灾害引起的农业损失进行补偿.另外,农业和商业银行通过信用、贷款和补助等方式为农民发展生产所需的资金提供支持.国家公司还承担诸如国外市场价格下跌导致的出口风险等.

在技术方面,农业技术委员会联合组织各类农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创新、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形成技术服务网络和农民合作组织体系间的协作机制.

3 对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启示

通过莫沙夫的介绍,莫沙夫与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非常相似.既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同时又有经济管理职能.

我国农户经营规模更小,组织化程度更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模糊不清、难以界定,同时,大多数农户在生产经营方面仍处于高度分散的状态,势单力薄,面临进入市场及保护自身利益等现实难题,迫切需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借鉴以色列莫沙夫发展的经验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几点建议:

3.1 国家建立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支持体系

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与农业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程度一样,是一个国家农业发达状况的重要指标.在以色列,国家不仅颁布了合作组织法案,而且颁布了保证法案实施的相关规定,以保护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应以政府推动为主,我国农民合作经济已得到了中央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又进一步提出要“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这应该是政府推动在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但是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外,其他涉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大多是部门规章或政策性文件,法律位阶不高、不全,完善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治体系没有建立起来.

3.2 农业合作社模式的适用和探索

农业合作社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国情、制度及条件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东亚小农经济则以综合合作社为主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和参考国际经验基础上,探索农业综合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双轨制,是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时代选择.在中国,以家庭劳动力为基础的农民家庭经营,依然是担负农业生产的最重要力量;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零散的农民家庭经营的发展条件变得更加严峻.提高农民收入和解决经济差距等问题,成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所追求的政策理念.

综合性的农业合作社对以色列农业的发展、经济恢复和政治稳定等功不可没.因此,我们应当吸取以色列发展基层综合性农业合作社的经验.

3.3 培养专业人才,为合作社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以色列合作社应用先进的种植、加工生产和管理技术,基本上都实现计算机控制,这是以色列具有高素质的农民和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为基础的.我国的农民教育水平不高,专业合作社发起人作为当地的“能人”,其学历和知识水平有限,对市场预测和把握能力不足,市场开拓能力十分有限,大多仅瞄准本地市场,丰产不丰收.因此,要有计划地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者进行培训,除了理论知识,更应注重发挥业务部门在农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方面的作用,通过实地考察等提高培训的实效.

3.4 合作社只有不断的深化改革,才能在特定的环境下求得发展

早在20世纪80年代,莫沙夫就开始了内部制度安排的渐进改革.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实行企业化的经营.合作社经营环境的恶化,迫使合作社走向企业化经营.这正是新形势下合作社求生存求发展的重要举措,其改革的成效也逐渐彰显.纵观以色列农业合作社的改革发展的经验,再看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特别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步履缓慢,国家推动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导向作用未能显现,合作社内部的管理和运作机制缺乏灵活性,这一切都要求我国农业合作社要在政府政策和法律的推动下,大胆实践,深化改革,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合作社发展模式.

[1] 程同顺.中国农民组织化研究初探[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2] 高玫.以色列农业合作组织“莫沙夫”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异域观察,2007,(6):63-64.

[3] 张雅燕,胡明文,胡凯.以色列农业合作社——莫沙夫对完善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启示[J].农业经济,2005,(2):62-64.

[4] 张玉军.以色列农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营及其发展[J].世界农业, 2007,(08):78-80.

[5] 韩疆.以色列合作社考察报告[J].中国合作经济, 2010,(2):53-56.

Development and Enlightenment of Moshav in Israel

ZHANG Feng,WAN Hong-xian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Ecnomics,Beng Bu 233041, China)

Kibbutz and Moshav as a model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gricultural economy of Israel.Today, the Moshav is a major kind of Israeli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which give full play to the administrative and economic function.Meanwhile, it gets strong government support.Moshavis is similar to China Agriculture community as a comprehensive agricultural society.Learning from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its it development, it can rurally improve our economic organization: government should establish the policy system for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training professional people for the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and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cooperatives in order to obtain a specific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Moshav; democratic management; reform

F13/17

A

1008-9128(2011)04-0059-03

2011-01-02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研究课题(GXZS0810ZD)

张凤(1985-),女,安徽淮北人,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服务贸易.

[责任编辑 自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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