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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1-08-15胡媛媛万红先

红河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艾森德国农业

胡媛媛,万红先

(安徽财经大学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41)

德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胡媛媛,万红先

(安徽财经大学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41)

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通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式,不但成功解决了“三农”问题,而且使农民成为农业市场的竞争主体.德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之大、实力之强、组织之严密,在发达国家中居于领先水平.像德国这样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还能保持农业的强势,离不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功劳.研究和借鉴德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我国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农产品市场竞争主体有着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德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国际上,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经有150多年的历史,它被认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各国都有程度不同的发展.欧洲是合作经济的发源地,欧洲各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也都发展良好,本文主要介绍欧洲地区德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其他文献中称呼的不同,下文中农业合作社亦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德国位于中欧西部,北濒北海和波罗的海.国土面积35.7平方公里,其中50%是农业用地;人口8201万人,其中农业从业人员约占总劳动力的4%.德国拥有高度发达的农业,80%以上的农产品都能够自给,而推动德国农业发展最主要的载体便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1 德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1.1 发展历程

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创始人的是赖夫艾森,他所建立的“面板协会”是开创农村合作事业的起点.1862年,赖夫艾森开始建立信贷协会,他建立的农业合作社的最初业务就是信贷;此后,1874年赖夫艾森又建立了“德国农业中央银行”,这是调节各地区合作社中心银行资金余缺的最高机构;1876年赖夫艾森又建立了“农业中央信贷银行”,其目的还是保持合作社的资金平衡,同时也为信贷合作社奠定了自助而不需要国家扶持的基础.由于当时德国农业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由赖夫艾森建立的农业合作社并没有得到快速发展.直到1879年德国农业已处于危机边缘,抵押贷款开始实行,农民债务明显增加,俾斯麦政府开始真正意识到建立和参加合作社的重要性.

德国的整个信贷体系除了协调整个德国合作金融组织德意志中央合作银行以及3家地区合作银行以外,发挥主要作用的是由大量乡村银行构成的基层地方合作银行.德国的合作金融通过向农户提供优惠信用贷款,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德国农民在农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了德国农业的发展.

从1850-1890年,德国农业合作社仅为3000个,但从1890-1912年,农业合作社的数量就猛增到26500个.农业合作社形成了一个绸密的网,遍布德国各地.19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信贷和购买业务的较大发展,德国农业销售合作社也开始建立.在此期间,赖夫艾森组织通过联盟和下层联盟的建立,向更广阔的领域拓展.1898年,赖夫艾森组织共有48个联盟和171个下级联盟.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德国战败,合作社的数量大大减少,但是到了1919年,随着新社的不断建立,合作社的数量又超过了战前.1922年,又成立了“赖夫艾森财产保险公司”和“赖夫艾森人寿保险公司”.1926年以后,在德国国会的干预下,赖夫艾森和哈斯两个德国最大的农业合作社组织实施联合,同时改造农业合作社的业务机构及基层组织的工作也着手进行.1930年2月,新的联盟称“德国农业合作社赖夫艾森国家联盟”,总计有26339个农业合作社,400万名成员,是世界上最大的合作社联盟.二次大战结束后,德国被分为4个占领区.1946年2月首先成立了“英国占领区农业合作社联盟工作同盟”,当年,同盟的工作范围又扩大到美军占领区,不久又到了法军占领区,在1947年2月召开的大会上,同盟的名称也改为“德国农业合作社工作同盟”.此后,又在1948年11月建立了“德国赖夫艾森联盟”,联盟的工作区域是整个联邦德国,当时苏联占领区内的合作社联盟未能加入进来.1949年德国赖夫艾森联盟获得了合作社的审计权,并实行双层体制,即其成员均为各地区(州)级联盟.1970年,赖盟共有地区级“中心”90个,到1997年,这类“中心”减少到37个[1].

1.2 发展现状

由于经济的发展,德国农业人口的数量不断减少,从而使农业合作社成员的数量也逐渐下降,1950年德国共有农业合作社23842个,到1998年合作社数减少到4221个,到2006年已经减少到3000多个.但是德国农业合作社的经营领域在不断拓宽,规模也越来越来越大,比如在人数方面,目前以社员的身份在农业合作社就业的员工总计已高达220万人;在收入方面,从1970年各类农业合作社总销售收入的175亿欧元上升到2006年各类农业合作社总销售收入的383亿欧元.用德国人自己的话说,这是农业“结构调整”的必然结果.

德国农业合作社为其农业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无论是在育种、采购、加工、销售、农机具和农业新技术的普及与推广等方面,还是在农业信贷、农民住房、农产品运输、信息咨询服务、农艺师的培训及提供生物燃料等方面,合作社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可以说在德国,合作社这种方式已经渗透到农业的各个领域[2].

2 德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特色

德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有15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进步,以致形成今天成功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德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之处在于立足本国国情形成了自己的发展特色.其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方面,德国是最早制定合作法的国家之一,早在1871年就制定了《合作社法》,其后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已成为与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体法.《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经济权益、社员的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监督及审计等,这样为农业也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其次,金融方面,德国农业合作社的最早业务就是信贷.德国在其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其农业生产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农业资本积累不足,农用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而从事小规模生产的农户自身积累不足,很难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急需的信贷支持,高额的利息负担又使得农户对高利贷望而生畏.为解决农户的资金困难,德国政府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信贷合作,建立起独具特色的信用合作体系,随着德国政府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信贷合作,建立起独具特色的信用合作体系后,德国之后便成为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合作金融典范.

再次,政府政策方面,德国农业合作社如此完善,是与政府有力的支持与提供保障分不开的.政府在制定涉及农民、农村和农业等方面的政策时,积极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协商沟通,以减少政府与农户的误解和矛盾.政府制定政策的基本目标是:努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稳定农产品市场;使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准维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和按合理的价格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等.德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这些政策的指导下,与政府一起共同促进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繁荣[3].

3 德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第一,通过广泛实行的多种形式的合作制度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的成功之路[4].我国与德国合作社虽然在具体形式和方法上不尽相同,但是在合作组织具有关键意义的方面还是一致的,表现为:一是自愿原则,农民参加与退出合作社完全出于自愿,并拥有充分的自由;二是产权与利益纽带,合作社完全是通过共同的产权与利益纽带把分散的农户组织成网络和产供销一体化的,如果合作社不为农户带来利益,则不可能存在与发展;三是民主管理,在合作社或合作企业内部,实行了一套有效的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集中了成员的意愿和智慧,是合作制具有强大生命力并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四是自主经营,通过国家的立法,使合作社成为具有法律地位的、自主独立经营的法人企业,市场竞争的主体[5].以上几点对我国今后农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特别是农业的产业化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第二,国家对农业必须实施有效的支持与保护,政府对农业的管理主要靠政策[6].德国是资本主义国家,农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虽不大,但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很大.德国统一后,联邦政府为改变东部农业相对落后的面貌,准备在10年内提供660亿的建设资金,这种对农业实施保护和支持的政策在西方国家很普遍.我国是有八亿农村人口的农业大国,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和保护农业的发展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7].在政府如何实施对农业的管理上,从德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政府的合作来看,一方面他们机构与人员配置上体现了对农业的重视,另一方面在职能上体现了以政策调控为主要管理手段的指导思想.

第三,要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立法等保障和扶持,农业合作社法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法律,只有完善的农业合作社法,才能从法律上保证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振兴[8].虽然我国至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并且同期施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件》,使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运作有了基本法律保障.但是我国的配套法规仍不完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是规定了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予以支持,对具体如何支持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各部门各地区在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时没有了依据,尤其是金融、税务、科技、投资和分配等方面的保障尤为重要,所以我国必须尽快加以明确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保障.

[1] 孙仁松.德国、丹麦农业考察报告[R].中国农垦经济,1997,(4).

[2] 蒋玉珉.合作经济思想史论[M].山西经济出版社,1999.

[3] 蔡丽琴.合作经济国际比较的启示[J].中国合作经济,2004,(12).

[4] 吴晨旭.德国农业合作社[J].农产品市场周刊,2007,(30).

[5] 章胜勇,李崇光.各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纵览[N].农民日报,2008(2).

[6] 曲泰.德国农业合作社—助农生产帮民解忧[J].中国农村科技,2008,(3).

[7] 刘清、王倩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比较[J].辽宁经济,2009,(4).

[8] 张开华.美、德、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特点[J].江苏农村经济,2009,(5).

Development of Germ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the Inspiration for China

HU Yuan-yuan,WAN Hong-xian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Economics,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Bengbu 233041, China)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European countries, Germany successfully solved the agriculture issue and enabled farmers to become the main competition in agricultural markets by the way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Germany has leading level in developed countries because of the large scale, strong strength and tight organization of Germ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Germany as a highly developed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 also maintains a stro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and it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credit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Studying Germ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has a real and long-term significance on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cultivating the main market competition entitie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in China.

Germany; agriculture;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F33/37

A

1008-9128(2011)04-0062-03

2011-04-06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研究课题(GXZS0810ZD)

胡媛媛(1987-),女,安徽芜湖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服务贸易.

[责任编辑 自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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