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
2011-08-15葛磊,刘洋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葛 磊,刘 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191)
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
葛 磊,刘 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191)
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存在着严重问题,必须明确法定监护、区分亲权与监护并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设立国家监督机关和社会监护机构,在立法中明确委托监护制度,保护监护人的正当权益等方式,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国家监督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13亿人口中农民占9亿之多。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农民工”这个新兴的群体出现了。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9年度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978万人,比2008年增加1.9%[1]。
农民工人数的增多也带来了一个特殊群体的产生,他们的孩子成为了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农村留守儿童。
农村留守儿童(Children left at home paythe price of migration),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或者与上辈亲人,甚至父母亲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2]。
一、我国留守儿童监护概述
(一)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现状
据权威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的数量超过了5800万人,其中,57.2%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抚养,13%的孩子被托付给亲戚朋友,剩下的7.3%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3]。
从以上数据和留守儿童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留守儿童监护的四种类型,它们各自有着不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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